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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8 05: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宿舍管理要點(95.06.02訂定) 16
十六、宿舍借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借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16
十六、宿舍借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借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16
十六、宿舍借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借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16
十六、宿舍借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借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16
十六、宿舍借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借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訂定
16
十六、宿舍借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借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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