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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4
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疏處小組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或
    簽陳典獄長裁核後,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
      報或不實者。
(四)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
      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本監或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疏處小組得僅函知
    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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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疏處小組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或
    簽陳典獄長裁核後,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
      報或不實者。
(四)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
      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本監或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疏處小組得僅函知
    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