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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2
二、受理陳情之範圍:
(一)有關本監行政革新之建議。
(二)有關本監行政法令之查詢。
(三)有關本監行政違失之舉發。
(四)有關人民權益上之維護。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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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陳情之範圍:
(一)有關本監行政革新之建議。
(二)有關本監行政法令之查詢。
(三)有關本監行政違失之舉發。
(四)有關人民權益上之維護。
民國 95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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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事項:
 (一) 有關本監行政興革之建議。
 (二) 有關本監行政法令之查詢。
 (三) 有關本監行政違失之舉發。
 (四) 有關人民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五) 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
      1.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非本監主管業務,且陳情人以同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