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5五、執行標的物已為執行法院執行假扣押、假處分者,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得向執行法院調取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卷宗,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並通知債權人。
執行標的物已為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假扣押、假處分者,執行法院
得向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調取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卷宗,進行強制執
行程序,並通知原移送機關。
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或執行法院就前二項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
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或回復調卷執行前之原狀,將調取之卷宗退
還原機關,並通知債權人或原移送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