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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1
一、為執行行政執行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及強制執行法
    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二之規定,並妥適辦理行政執行及民
    事執行業務之聯繫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5 年 02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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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行政執行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五項及強制執行法
    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二之規定,並妥適辦理行政執行及民
    事執行業務之聯繫事項,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