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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公益團體或公庫審核要點 8
八、執行結果陳報:受支付團體或公庫,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
    緩起訴處分金之執行情形陳報本署。
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訂定
8
八、執行結果陳報:受支付團體或公庫,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
    緩起訴處分金之執行情形陳報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