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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公益團體或公庫審核要點 6
六、核定名冊:經審查小組審核通過之公益團體及公庫應編列名冊,供檢
    察官擇定作為指定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用。
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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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核定名冊:經審查小組審核通過之公益團體及公庫應編列名冊,供檢
    察官擇定作為指定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