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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公益團體或公庫審核要點 4
四、指定團體:以轄區內協助本署辦理緩起訴義務勞務之執行機關或預防
    犯罪宣導者為優先指定對象。
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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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定團體:以轄區內協助本署辦理緩起訴義務勞務之執行機關或預防
    犯罪宣導者為優先指定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