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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公益團體或公庫審核要點 2
二、審查小組: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緩起訴
    處分金支付公益團體或公庫審核事宜,得設置審查小組,由主任檢察
    官任召集人,全體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觀護人、書記官長及紀錄科
    長共七人,擔任審查小組成員。
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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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小組: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緩起訴
    處分金支付公益團體或公庫審核事宜,得設置審查小組,由主任檢察
    官任召集人,全體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觀護人、書記官長及紀錄科
    長共七人,擔任審查小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