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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與檢察機關辦理飛航事故調查協調聯繫作業要點 10
十、飛安會與檢察機關於調查或偵查中,發現有犯罪事實者,應即通知對
    方,並提供相關資料及遵守保密義務。
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10
十、飛安會與檢察機關於調查或偵查中,發現有犯罪事實者,應即通知對
    方,並提供相關資料及遵守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