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44 條
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之教學醫院,應設置法醫部門;其設
置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44 條
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之教學醫院,應設置法醫部門;其設
置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