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22:5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44 條
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之教學醫院,應設置法醫部門;其設
置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44 條
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之教學醫院,應設置法醫部門;其設
置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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