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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 34 條
法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法醫師證書。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34 條
法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法醫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