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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34 條
法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法醫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