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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 11 條
法醫師檢驗屍體後,應製作檢驗報告書;解剖屍體後,應製作解剖報告書 ;鑑定死因後,應製作鑑定報告書。 前項文書製作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11 條
法醫師檢驗屍體後,應製作檢驗報告書;解剖屍體後,應製作解剖報告書 ;鑑定死因後,應製作鑑定報告書。 前項文書製作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