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23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