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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偵查終結時,不得在所製作之起訴書、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論告書等書類內
    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對被害人之姓名可以代號稱之,當
    事人欄之姓名、年齡、住址等,可以記載「詳卷」代之,以避免被害
    人身分曝光。
民國 94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10
十、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偵查終結時,不得在所製作之起訴書、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論告書等書類內
    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對被害人之姓名可以代號稱之,當
    事人欄之姓名、年齡、住址等,可以記載「詳卷」代之,以避免被害
    人身分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