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偵查終結時,不得在所製作之起訴書、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論告書等書類內 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對被害人之姓名可以代號稱之,當 事人欄之姓名、年齡、住址等,可以記載「詳卷」代之,以避免被害 人身分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