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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9
九、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9
九、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訂定
10
十、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