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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8
八、申請人進入檔卷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分署網路系統。
(七)本分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
    使用應遵守本分署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
    分署掃毒檢查。
    如有必要暫離檔卷應用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承辦人員保管;應用影
    像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8
八、申請人進入檔卷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分署網路系統。
(七)本分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
    使用應遵守本分署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
    分署掃毒檢查。
    如有必要暫離檔卷應用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承辦人員保管;應用影
    像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9
九、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本分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服務櫃檯保管;應用影像系
    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訂定
9
九、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 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 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 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 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 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 本處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服務櫃檯保管;應用影像系
    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