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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6
六、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
    部分提供之。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6
六、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
    部分提供之。
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訂定
7
七、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
    部分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