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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
      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12
十二、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
      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訂定
13
十三、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
      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