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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0
十、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違反第八點及第九點所列情形者,本分署得停
    止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10
十、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違反第八點及第九點所列情形者,本分署得停
    止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11
十一、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第八點及第九點所列情形者,本分署得停止
      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訂定
11
十一、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第八點及第九點所列情形者,本處得停止其
      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