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8
八、電話接見不得使用暗語或隱語。外國籍者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之
    語言。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8
八、電話接見不得使用暗語或隱語。外國籍者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之
    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