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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7
七、電話接見之時間自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但有特殊事
    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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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電話接見之時間自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但有特殊事
    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