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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12
十二、使用電話費用由收容人或受話者負擔。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2
十二、使用電話費用由收容人或受話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