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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11
十一、通話內容應以申請有關事項為限,如與申請內容無關或有串供及其
      他違反紀律情事者,負責監聽人員得立即停止其通話。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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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通話內容應以申請有關事項為限,如與申請內容無關或有串供及其
      他違反紀律情事者,負責監聽人員得立即停止其通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