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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電腦教室申請使用程序及管理注意事項 2
二、申請程序:
 (一) 申請使用電腦教室,原則以本部各單位需要使用電腦設備或教學廣
      播時,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或相關會議為限。
 (二) 各單位因業務需要使用電腦教室時,至少應於使用日前一週先電話
      連繫本部資訊處電腦教室管理人員 (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查看欲使
      用之時段,俾利安排使用;俟獲告知有使用空檔時,應即填具「法
      務部電腦教室使用申請表」 (如附表一) ,經單位主管同意後,向
      本部資訊處正式提出申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