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救濟條件: (一)新收入監之收容人攜帶金錢低於五百元以下且確有急需者。 (二)收容人保管金帳戶低於五百元以下(含勞作金自由使用部分)並經 場舍主管審酌經濟狀況欠佳有需求者。 (三)前項場舍主管審酌參考,可就其勞作金自由使用金額、是否有親屬 接見物、家庭是否為低收入戶等收容人實際經濟狀況列入審酌參考 ;並應注意收容人是否有刻意規避公務扣款之情事。
三、救濟條件: (一)新收入監之收容人攜帶金錢低於 500 元以下且確有急需者。 (二)收容人保管金帳戶低於 500 元以下(含勞作金自由使用部分)並 經場舍主管審酌經濟狀況欠佳有需求者。 (三)前項場舍主管審酌參考,可就其勞作金自由使用金額、是否有親屬 接見物、家庭是否為低收入戶等收容人實際經濟狀況列入審酌參考 ﹔並應注意收容人是否有刻意規避公務扣款之情事。
二、救濟條件: (一)入監後 1 個月,保管金低於 200 元以下、勞作金低於 400 元 以下之收容人。 (二)逾 2 個月無人接見、無人寄錢之收容人。
二、對象:入監滿一個月、殘餘刑期六個月以上且無違規紀錄者。
二、對象:入監滿一個月且無違規紀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