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7:5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矯正機關設置補習學校分校實施要點 14
十四、分校對於學生之操行考核及學業成績,應按月限期送交矯正機關, 以為累進遇成績考核之依據或參考。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