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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加強幫派分子管教應行注意事項 6
六、防杜發展組織:對幫派分子之保管金額及其消費額,應嚴加管制;嚴
    禁幫派分子以金錢或其他物質資助其附合分子,吸收成員發展組織或
    幫派結盟。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6
六、防杜發展組織:對幫派分子之保管金額及其消費額,應嚴加管制;嚴
    禁幫派分子以金錢或其他物質資助其附合分子,吸收成員發展組織或
    幫派結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