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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加強幫派分子管教應行注意事項 11
十一、幫派分子之假釋案件、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案件及保安處分免予
      、停止繼續執行案件,應審慎、從嚴提報。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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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幫派分子之假釋案件、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案件及保安處分免予
      、停止繼續執行案件,應審慎、從嚴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