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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加強幫派分子管教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注意幫派分子資料移送:各矯正機關對於幫派分子考核及相關資料,
    於其移送執行或移禁他矯正機關時,應即隨案移送。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0
十、注意幫派分子資料移送:各矯正機關對於幫派分子考核及相關資料,
    於其移送執行或移禁他矯正機關時,應即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