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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推動及執行小組設置要點 9
九、各地檢署對於各分組負責人及支援協助之觀護人辦理本要點規定業務
    時,應給予必要之行政協助。
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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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地檢署對於各分組負責人及支援協助之觀護人辦理本要點規定業務
    時,應給予必要之行政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