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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推動及執行小組設置要點 8
八、各地檢署對於本部選派擔任各分組負責之觀護人,應予以減分案及減
    少承辦業務;對於支援協助之觀護人,得酌予減分案及減少承辦業務
    。
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訂定
8
八、各地檢署對於本部選派擔任各分組負責之觀護人,應予以減分案及減
    少承辦業務;對於支援協助之觀護人,得酌予減分案及減少承辦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