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推動及執行小組設置要點 8
八、各地檢署對於本部選派擔任各分組負責之觀護人,應予以減分案及減 少承辦業務;對於支援協助之觀護人,得酌予減分案及減少承辦業務 。
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訂定
8
八、各地檢署對於本部選派擔任各分組負責之觀護人,應予以減分案及減 少承辦業務;對於支援協助之觀護人,得酌予減分案及減少承辦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