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推動及執行小組設置要點 6
六、執行小組得視業務需求,指定議題交由各分組進行研議並得隨時召開
    執行小組會議。
    執行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
    持。
    各分組負責人得視業務需求召集分組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
    ,並得請執行小組派員與會。
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訂定
6
六、執行小組得視業務需求,指定議題交由各分組進行研議並得隨時召開
    執行小組會議。
    執行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
    持。
    各分組負責人得視業務需求召集分組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
    ,並得請執行小組派員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