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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推動及執行小組設置要點 5
五、各分組負責人由本部選派觀護人擔任。各分組負責人並得依據實際需
    求,以所屬地檢署名義函報本部同意後,洽請各地檢署指派觀護人三
    名至五名支援協助。
    各分組負責人應主動彙整或請支援協助之觀護人彙集各地檢署執行科
    技設備監控業務情形及相關問題,並研提建議方案,陳報執行小組。
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訂定
5
五、各分組負責人由本部選派觀護人擔任。各分組負責人並得依據實際需
    求,以所屬地檢署名義函報本部同意後,洽請各地檢署指派觀護人三
    名至五名支援協助。
    各分組負責人應主動彙整或請支援協助之觀護人彙集各地檢署執行科
    技設備監控業務情形及相關問題,並研提建議方案,陳報執行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