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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推動及執行小組設置要點 3
三、執行小組置正、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本部保護司司長、副司長兼 任之。
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訂定
3
三、執行小組置正、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本部保護司司長、副司長兼 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