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購物管理要點 8
八、為防杜冒開、冒領情事,合作社值月理、監事應會同教區科員,不定
    期查核各場舍收容人購物及送領物程序,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者,
    應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8
八、為防杜冒開、冒領情事,合作社值月理、監事應會同教區科員,不定
    期查核各場舍收容人購物及送領物程序,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者,
    應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8
八、為防杜冒開、冒領情事,合作社值月理、監事應會同教區科員,不定
    期查核各場舍收容人購物及送領物程序,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者,
    應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