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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購物管理要點 7
七、每月全所消費前五名之收容人,合作社應提供名單、購物金額等相關
    資料,並由場舍主管詳為瞭解原因,督促其降低消費額度,輔導建立
    勤儉節省習慣。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7
七、每月全所消費前五名之收容人,合作社應提供名單、購物金額等相關
    資料,並由場舍主管詳為瞭解原因,督促其降低消費額度,輔導建立
    勤儉節省習慣。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7
七、每月全所消費前五名之收容人,合作社應提供名單、購物金額等相關
    資料,並由場舍主管詳為瞭解原因,督促其降低消費額度,輔導建立
    勤儉節省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