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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購物管理要點 5
五、前點第(三)項各場舍主管保存之單據,應按購買日期依序彙整成冊
    備查,每三個月送交合作社供應部統一歸檔保存。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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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第(三)項各場舍主管保存之單據,應按購買日期依序彙整成冊
    備查,每三個月送交合作社供應部統一歸檔保存。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5
五、前點第 (三) 項各場舍主管保存之單據,應按購買日期依序彙整成冊
    備查,每三個月送交合作社管理人員統一歸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