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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購物管理要點 3
三、合作社禁止販售與招標規格品質不符之貨品及私自進貨,值月理、監
    事應定期抽驗,且不得有向收容人強迫推銷購買之情形發生,並定期
    落實訪價,務使物品售價低於市價,以嘉惠收容人。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3
三、合作社禁止販售與招標規格品質不符之貨品及私自進貨,值月理、監
    事應定期抽驗,且不得有向收容人強迫推銷購買之情形發生,並定期
    落實訪價,務使物品售價低於市價,以嘉惠收容人。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3
三、合作社禁止販售與招標規格品質不符之貨品及私自進貨,值月理、監
    事應定期抽驗,且不得有向收容人強迫推銷購買之情形發生,並定期
    落實訪價,務使物品售價低於市價,以嘉惠收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