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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購物管理要點 2
二、收容人購買物品項目,依合作社所公布週知者為準,並依其物品性質
    、金額多寡等區分為一般性日常用品及非一般性日常用品,購物金額
    在新臺幣伍佰元以上者,應送所長核准後始得購買。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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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購買物品項目,依合作社所公布週知者為準,並依其物品性質
    、金額多寡等區分為一般性日常用品及非一般性日常用品,購物金額
    在新臺幣伍佰元以上者,應送所長核准後始得購買。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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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購買物品項目,依合作社所公布週知者為準,並依其物品性質
    、金額多寡等區分為一般性日常用品及非一般性日常用品,購物金額
    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上者,應送所長核准後始得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