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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監外作業受刑人例假日面對面接見實施要點 5
五、接見處所應派員戒護、記錄,並由值班科員負責督導,接見結束,引
    導接見親屬出監,並對接見收容人施以檢身後,始得提帶回原單位。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5
五、接見處所應派員戒護、記錄,並由值班科員負責督導,接見結束,引
    導接見親屬出監,並對接見收容人施以檢身後,始得提帶回原單位。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5
五、接見處所應派員戒護、記錄,並由值班科員負責督導,接見結束,引
    導接見親屬出監,並對接見收容人施以檢身後,始得提帶回原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