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違規列管考核暨隔離調查收容人之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5
五、列管隔離及隔離調查者,劃分專區考核,配合明舍作息。前者依部頒
    「強化戒護及醫療管理」函示規定辦理,後者依一般收容人處遇,但
    接見均採電視接見方式辦理。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5
五、列管隔離及隔離調查者,劃分專區考核,配合明舍作息。前者依部頒
    「強化戒護及醫療管理」函示規定辦理,後者依一般收容人處遇,但
    接見均採電視接見方式辦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5
五、列管隔離及隔離調查者,劃分專區考核,配合明舍作息。前者依部頒
    「強化戒護及醫療管理」函示規定辦理,後者依一般收容人處遇,但
    接見均採電視接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