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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處理機關員工及民眾陳情請願案件處理要點 5
五、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
(一)一般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時,除陳報所長及協調相關科
      室處理外,並依相關規定通報上級機關。
(二)重大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大規模、圍堵抗爭、暴力衝突或違反「集會遊行法」之重大陳
      情請願事件時,除立即陳報所長及協調相關科室或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土城分局外,應依規定通報上級機關。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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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
 (一) 一般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時,除陳報所長及協調相關科
      室處理外,並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
 (二) 重大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大規模、圍堵坑爭、暴力衝突或違反「集會遊行法」之重大陳
      情請願事件時,除立即陳報所長及協調相關科室或台北縣警察局外
      ,應以電話速報及以通報表簡述事件發生之原因及處理情形,至遲
      一小時內傳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另續報後情,預警資
      料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