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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處理機關員工及民眾陳情請願案件處理要點 1
一、為有效妥善處理機關員工及民眾陳情請願案件,本於合法、適情及順
    暢民意溝通協商管道的原則,使陳情、請願事件能平和、理性解決,
    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
一、為有效妥善處理機關員工及民眾陳情請願案件,本於合法、適情及順
    暢民意溝通協商管道的原則,使陳情、請願事件能平和、理性解決,
    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