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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2
二、有意參加各項技能訓練之收容人,應就其興趣、專長、性向、健康及
    教育程度等條件詳加甄選,使不致浪費教育資源。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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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意參加各項技能訓練之收容人,應就其興趣、專長、性向、健康及
    教育程度等條件詳加甄選,使不致浪費教育資源。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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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意參加各項技能訓練之收容人,應就其興趣、專長、性向、健康及
    教育程度等條件詳加甄選,使不致浪費教育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