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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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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意參加各項技能訓練之收容人,應就其興趣、專長、性向、健康及
    教育程度等條件詳加甄選,使不致浪費教育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