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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19
十九、技訓場所設置之各種電器用品,應責由學員正確使用,非規定開啟
      時間一律關閉。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19
十九、技訓場所設置之各種電器用品,應責由學員正確使用,非規定開啟
      時間一律關閉。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9
十九、技訓場所設置之各種電器用品,應責由學員正確使用,非規定開啟
      時間一律關閉。